根據創建全國禁毒示范城市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縣吸毒人員管理,經縣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由蠡縣公安局委托蠡縣辰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面向社會以勞務派遣形式公開招錄從事吸毒人員管控工作專職人員。特公告如下: 一、招錄原則 堅持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錄、擇優錄用。 二、招錄職位 從事吸毒人員管控工作專職人員17名,其中,男性13名,女性4名。 三、招錄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自愿從事吸毒人員管控工作; (二)戶籍不限; (三)身體健康,形體端正,無殘疾、無紋身、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面部無明顯疤痕。雙眼裸眼視力0.6以上,身高1.70米以上; (四)年齡在18—30周歲(截止至報名時間); (五)考生具有高中及以上即可報名,復員退伍軍人同等條件優先錄用。 (六)報名參加公開招錄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招聘: 1.本人或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2.本人家庭成員或主要社會關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8.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9.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10.有較為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11.其他不適宜從事此項工作的。 四、招錄程序 (一)發布公告 2024年1月19日,將招聘名額、職位、條件、程序、報名時間及地點等有關事宜,由蠡縣辰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統一對外公布。 (二)公開報名 報名時間: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1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報名地點:蠡縣辰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蠡縣創業孵化基地,蠡縣消防大隊對面)。 報名須攜帶以下材料(均用A4紙打印):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張; 2.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張(復員退伍軍人另需攜帶轉業退伍證件及復印件兩張); 3.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同版彩色照片4張,其中2張粘貼在報名表上; 4.經資格審查后,交納報名考務費100元,攝像備查。 (三)資格審查 由蠡縣辰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組織專業人員,依據招錄條件對報名人員逐一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后,進行筆試和體能測試,于2024年1月31日到報名處領取測試準考證。 (四)組織考試 1.閉卷考試 2024年2月1日上午9時,所有報考人員憑《測試準考證》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由蠡縣辰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負責聘請專業人員命題,采取百分制,閉卷考試,主要測試時事政治、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等,考試成績當日在公司對外公布。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或個人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2.體能測試 2024年2月2日上午9時,所有報名人員進行體能測試。按照崗位名額以1:2比例由高到低確定體能測試人員,達不到崗位名額的,按實際人數確定入選名單。報考人員憑《測試準考證》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體能測試項目為400米跑、俯臥撐和立定跳遠,體能測試成績當場公布。 (五)考察 2024年2月2日下午14:30,蠡縣公安局對初選入圍人員進行考察,考察報考人員是否具備職位所需的基本能力素質,考察結果采用百分制打分。 (六)體檢政審 根據筆試成績X40%+體能測試成績X40%+考察成績X20%,按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次序確定人選進入體檢政審環節。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由蠡縣辰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組織,對擬招錄人選在指定醫院進行統一體檢,費用自理;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 對擬招錄人選統一組織政審。對體檢、政審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所缺名額依次遞補。體檢政審時間另行公布。 (七)確定人選 根據考試、考察、體檢、政審結果正式確定招錄人員。 五、相關待遇 (一)簽訂合同 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舉報經查不屬實而不影響錄用的,由縣公安局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與招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形式為勞務派遣。試用期3個月(包含在合同期內),期間不能適應工作的,退回勞務派遣公司。蠡縣辰達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根據確定人選筆試、體能測試、考察綜合成績排名與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資福利待遇 工資待遇按照我縣目前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1800元/月執行,以后根據最低工資標準相應調整,另根據工作表現發放300元/月績效工資;按照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最低繳費基數交納“五險 ”,個人應繳部分由勞務派遣機構代扣代繳。 六、組織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在合同期內違法違紀不服從管理或不適應工作的。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經單位批準,從事其他活動,影響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可解除合同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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