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人才強縣”戰略,引導和鼓勵蠡縣籍在外人才回歸,服務家鄉經濟社會發展,為高質量建設“雄南產業新城,品質宜居蠡縣”提供人才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調配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引進蠡縣籍在外地工作的公務員(含參照管理工作人員,下同)回蠡工作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引進對象及名額 有志服務蠡縣建設、在外地工作的縣外在編在崗科級及以下公務員。 二、資格條件 1.本人為蠡縣外的在編在崗公務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具有蠡縣戶籍;本人配偶、父母具有蠡縣戶籍,或者在蠡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在崗人員; 2.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7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985、211院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1982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應具備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4.應在縣委具有直接管理權限的單位工作; 5.符合工作調動年限要求或達到最低工作服務年限。調入后在蠡縣工作服務年限不低于5年(自辦理調入手續開始計算),期間不可通過考錄、調動、公選、遴選等方式調離蠡縣; 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錄進入行政機關,具備公務員身份,且已在省、市登記備案; 7.公務員在編在崗人員歷年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試用期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外); 8.符合擬任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崗位調整。 三、不符合情形 1.原錄用手續不全,不符合調配政策的; 2.干部檔案有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干部(公務員)身份(簡稱“三齡二歷一身份”)等重要信息存在疑問的; 3.調動期間提拔職務或晉升職級的; 4.受過刑事處罰或黨紀政務處分的、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正在接受審計的; 5.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6.不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偽造、變造信息、材料的; 7.吸毒人員、參加非法組織等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不符合人才引進的情形。 四、安置原則 按照擇優引進、空編安置、人崗相適、服從組織安排的原則,調入的科級公務員,原則上保留原職級待遇。 五、辦理程序 1.個人申請。本人持《外地公務員回蠡縣工作申請表》(雙面打印、一式三份)、全日制學歷畢業證、全日制學位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居民戶口簿(配偶在蠡縣工作的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單位工作證明)、學信網出具的學歷證明、2000字左右個人工作總結、編制卡復印件或當地機構編制部門出具的在編證明、本人所在單位同意調動證明等材料。于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10日到蠡縣縣委組織部公務員科(601室)報名(工作日辦公),以上材料均需同步報送PDF電子版材料,形成壓縮文件并以本人姓名命名后,發送至郵箱lxzzbgwy@163.com。 2.資格初審??h委組織部會同編制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單位編制空缺情況,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的履行下一步程序;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 3.面試比選。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統一安排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根據面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有985、211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學歷或者有鄉鎮、縣直領導班子工作經歷的優先錄取。 4.組織考察。縣委組織部對擬調入人員進行實地考察,審核檔案,深入了解,征求紀檢監察、計生等部門意見,形成考察材料。 5.辦理調動手續??h委組織部會同編制部門提出安置初步意見,報縣委編委會研究批準后,辦理調動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手續或不能按時商調個人檔案及人事關系的,視為自動放棄。涉及機構改革部門,待政策允許后辦理調動手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1月10日截止。有關事項由中共蠡縣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聯系單位:蠡縣縣委組織部公務員科(蠡縣縣委六樓601室) 聯系電話:0312-621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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